
.e08ff51.png)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自愿放弃父母财产继承权,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 书写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书应写明父母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以及要放弃继承的财产具体情况,如房产坐落位置、房产证号,存款数额等。同时要表明自己是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并签名注明日期。
• 选择是否公证:公证不是强制要求的,但公证可以增强放弃继承声明书的法律效力。如果选择公证,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卡等)、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被继承财产所在地或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 提交声明书:将放弃继承声明书提交给其他继承人,或者相关的公证机构、法院、不动产登记部门等,以便完成后续的遗产处理手续。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