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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或者一方在另一方借款后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进行追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也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一般来说,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或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可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的债务,但该债务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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