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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借款口头担保通常是无效的,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担保缺乏书面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担保关系的存在以及具体条款内容,担保人也可以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不过,如果口头担保后,担保人通过实际行动履行了担保责任,如主动偿还了部分或全部借款,可能会被视为对担保关系的事后追认,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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