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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不可以完全不给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成年子女通常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群体,因此,即使通过遗嘱分配遗产,也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
例如,若父母立遗嘱将全部遗产分配给其他亲属或慈善机构,而未给未成年子女保留份额,该遗嘱中涉及剥夺未成年子女必要遗产的部分会被认定无效。法院在分配遗产时,会先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合理份额,剩余部分再按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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