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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当事人否认短信是自己发送的,声称“号码不是我的”或“手机不是我用的”,并不会导致证据直接无效。
作为主张该短信真实性的一方(即提出该证据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向法庭证明该短信确实为对方所发。
如何向法庭证明?
当庭向法官和对方展示您保存短信的原始手机。让法官亲眼看到短信存在于您的手机收件箱中,而非仅仅是截图。
向法庭申请调取该手机号码的运营商通话详单。证明该号码登记在对方或其亲属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 当您提供了原始载体、申请了法庭调查,并提供了其他辅助证据形成初步证据链后,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对方身上。对方不能仅仅说“不是我发的”,还必须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例如:
· 证明手机在何时丢失的报警记录。
· 证明该号码已过户给他人的凭证。
· 证明在特定时间段内他人在使用其手机的证据。
· 如果对方无法提供任何反证,其单纯的否认在法官看来是苍白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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