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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间,财产保全的处理需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及国内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情况分析:
1.国际条约与互惠原则
若我国与仲裁裁决作出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存在互惠原则,可依据相关约定申请财产保全。但目前《纽约公约》未明确规范审查期间的财产保全,需结合具体国家间的司法实践判断。
2.国内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期间的财产保全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或国内仲裁程序,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期间的保全申请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3.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 若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部分法院可能准许保全:
· 提供充分担保;
· 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风险;
· 外国仲裁裁决形式上无《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执情形。
· 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或缺乏国际条约/互惠依据,法院通常会驳回保全申请。
4.特殊情形下的保全途径
· 海事纠纷:若涉及船舶、船载货物等海事财产,可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向海事法院申请保全,不受仲裁地限制。
· 与港澳地区的仲裁:若仲裁地为香港或澳门,可依据相关司法互助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建议:申请人应在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详细财产线索及担保。若涉及海事纠纷或港澳仲裁,可优先选择相应特殊程序。同时,需密切关注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司法合作动态,以获取更灵活的保全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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