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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
·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 一般期限:2个月。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小结:在侦查阶段,从逮捕开始,理论上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达到 7个月(2+1+2+2),甚至在特殊情况下会更长。
2.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
· 一般期限:1个月。
·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天。
· 退回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回到1个月/1.5个月)。
小结: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经历两次退补,理论上的最长时间为:6.5个月 (1.5个月审查 + 1个月退补 + 1.5个月审查 + 1个月退补 + 1.5个月审查)。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 一般期限: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 延长情形: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 特殊情况: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不受限制。
小结:在审判阶段,一审程序的理论最长时限在6个月以上,如有特殊情况并经最高法批准,还可以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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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论最长时限总和
将上述三个阶段的理论最长时限相加: 侦查阶段(7个月) + 审查起诉阶段(6.5个月) + 审判阶段(6个月) = 19.5个月
这意味着,在极端复杂的情况下,从逮捕到一审判决,理论上可能超过一年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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