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撤案,但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追诉条件,并非“交钱撤案”或“和解撤案”那么简单。实务中常见可撤案(或不起诉)的法定情形如下:
1.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若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或侵权商品数量刚达到立案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销毁侵权标识,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公安机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一)项撤销案件。
2. 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主观“明知”或“未经许可”要件证据薄弱,或者关键证据(真伪鉴定、数额审计)存在程序瑕疵、计算错误,经补充侦查仍无法补强,检察院可退回公安并建议撤案。
3. 数额未达追诉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不足5万元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个人),且不具备“二年内因假冒商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等加重情节,不构成犯罪,公安应当撤案。
4. 商标权本身不稳定
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连续三年未使用,或者注册程序存在欺骗性取得情形,刑事保护必要性降低,可成为撤案理由。
5. 存在正当合理使用抗辩
行为人系在先使用、描述性使用或销售正品二手商品,检察机关经听证审查认为不构成侵权,可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6. 超过追诉时效、特赦或犯罪嫌疑人死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三)(五)项的,也必须撤案。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