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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通常是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如下:
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若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时,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即被认定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原告可在本地法院起诉。
书面约定原告所在地管辖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除外)。因此,若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民间借贷纠纷符合此类情形,原告也可在自己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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