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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院一般不直接受理案件,而是由法院负责受理。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若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受理范围包括:
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致物质损失:如故意伤害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致物质损失:如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财产修复费用或实际损失。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精神损害赔偿或间接经济损失(如单纯精神损失、预期收入损失等);
无明确被告或未具体说明赔偿请求及事实理由;
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案件不属于该检察院管辖范围。
需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需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一审判决宣告前由被害人等提起。法院判决赔偿时,严格依据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确定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及间接经济损失均不在受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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