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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相关法条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若存在阻碍解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奸等行为,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若在被追诉前主动配合解救或让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旨在严厉打击收买行为,保护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利,同时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刑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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