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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属于不完全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的是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胜诉权,但债权本身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债务人仍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只是其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选择拒绝履行。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因此,超诉讼时效的债务仍然是有效的债务,只是在法律保护程度上有所变化,但并非不完全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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