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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第二次鉴定,具体情况如下:一、自行委托鉴定如果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更换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且没有次数限制。重新鉴定的结论若与原结论不同,以新的结论为准。二、法院委托鉴定如果是通过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予以采信。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重新鉴定通常仅限一次。三、特殊情况如果伤者在首次鉴定后,因伤情出现新的变化(如后续治疗导致伤残程度加重),且能证明新伤情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已经获得过赔偿,仍可就新伤情申请重新鉴定,要求赔偿义务人对新增的损失进行赔偿。注意事项
1.鉴定时机:伤残鉴定应在伤情稳定、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不同地区和伤情的鉴定时间要求可能不同,一般在受伤后3-6个月,具体需结合当地规定和实际恢复情况确定。
2.费用承担:自行委托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垫付,若重新鉴定结论被推翻,原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自行承担;若两次鉴定结论一致,重新鉴定的费用由提出重鉴方承担。
3.法律效力:重新鉴定的结论将取代原鉴定结论,原结论不得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建议在申请重新鉴定前,咨询专业律师或鉴定机构,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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