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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主体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核心依据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类型,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责任认定结果通常体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作为后续赔偿或诉讼的重要依据。
其核心主要依据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过错原则:聚焦当事人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如逆行、超速、酒驾等)及行为与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
二,特殊保护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时,若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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