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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举证阶段 举证责任主体 需要证明的内容 法律依据
初步举证 患者(患方) 1. 与医疗机构存在诊疗关系(如挂号单、病历、缴费凭证等); 2. 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实际损害(如伤残证明、死亡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 《民法典》第1218条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4条
核心争议举证 一般情况 患者(患方)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特殊情况 医疗机构(医方) 在符合《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重要提示
1. 病历资料的关键作用:病历是医疗纠纷诉讼中最核心的证据。患者有权复印、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客观性病历资料。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如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患者可以要求封存。
2. 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性:在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高度专业性,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鉴定结论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3. 诉讼时效: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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