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情节不严重会如何判罚

2025-10-24 09: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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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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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并非只有重罪后果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纳入刑法体系,终结了此前对这类行为“要么重罪重罚、要么无法可依”的治理困境 。公众熟知的往往是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案例,却鲜少了解:那些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高空抛物行为,同样要面临法律惩戒。从二楼抛掷瓷砖未伤人,到三楼扔出瓜子壳遭劝阻,这些看似“无伤大雅”的举动,背后都潜藏着明确的法律责任。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高空抛物罪情节不严重时的法律适用逻辑与具体后果,厘清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边界。

一、法律底层逻辑:为何“情节不严重”仍需追责

(一)立法初衷:填补轻罪治理空白

在高空抛物罪设立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处罚断层:要么因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要么因未造成实际损害仅作道德谴责 。这种“要么入重罪、要么无追责”的模式,既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难以遏制大量轻微抛物行为。

刑法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规定通过设立轻罪条款,将部分危害公共秩序但未达重罪标准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同时为情节更轻微的行为预留了行政处罚空间 ,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梯度治理体系。

(二)法益保护:不止于人身财产,更含公共秩序

高空抛物罪侵害的核心法益是公共秩序,而非直接的公共安全或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权 。这意味着即便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坏,只要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就可能触发法律责任。例如,在小区主干道抛掷塑料袋,虽未砸中人,却引发居民恐慌避让,就属于对公共秩序的侵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判断行为是否应追责,需综合考量抛掷地点是否为人员活动区域、物品是否可能引发公众不适、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等因素,而非仅以实际损害结果为唯一标准 。这种认定逻辑,体现了法律对“预防危险”的重视——高空抛物的危害在于其不确定性,一枚鸡蛋从18楼抛下可砸破头骨,即使未命中,其潜在危险已构成对公共秩序的威胁。

二、情节不严重的界定标准:从法律条文到实践裁量

(一)“情节严重”的反向排除:刑事追责的边界

根据刑法规定,高空抛物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因此“情节不严重”的核心是未达到法定入罪标准。结合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情节不严重:

1. 物品危险性较低:抛掷纸巾、空塑料瓶、少量干果壳等质量轻、体积小、无尖锐棱角的物品,不存在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现实可能。与嘉兴朱某案中抛掷的陶瓷碗、藤椅等重物不同,这类物品即便命中他人,一般仅造成轻微不适或无实质伤害。

2. 抛掷环境风险可控:在深夜无人的偏僻小区角落、停工建筑工地内部等人员极少出现的区域抛物,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活动安全构成威胁 。若在私人院落内抛掷且未影响公共区域,更因未侵犯公共秩序而不具备追责基础。

3. 行为偶发性且及时纠正:初次实施抛物行为,经他人劝阻后立即停止,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这与朱某“多次抛物、屡教不改”的持续性行为形成鲜明对比 。

4. 无主观恶意或间接故意:因疏忽导致物品坠落(如阳台花盆意外滑落),而非故意抛掷,且未造成损害后果。此类行为若引发伤亡,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但单纯的疏忽坠落未造成后果时,通常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实践中的裁量因素:法官与执法者的考量维度

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执法机关与司法人员会综合多重因素判断情节轻重,这些因素同样构成“情节不严重”的认定依据:

抛掷高度:二楼露台抛物与二十楼高空抛物的危险程度差异显著。对于重量较轻的物品,较低高度的抛掷通常被认定为风险较低 ,如北京赵某从二楼抛掷瓷砖案中,虽物品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因高度有限且未造成伤亡,最终未被追究刑责 。

行为后果:是否造成人员轻微伤、财产轻微损坏,是否引发公众恐慌、交通拥堵等秩序混乱。未造成任何实际后果是情节不严重的重要标志,但并非唯一标准——即使未造成后果,若在学校门口人流高峰时抛掷物品,仍可能因风险极高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主观恶性程度:因一时疏忽抛物与为发泄情绪故意抛物的主观恶性不同,后者即便未造成后果,也可能因主观恶意被从重评价。但若是因紧急情况(如避免物品坠落伤人而临时转移时不慎掉落)且未造成损害,则可认定为情节轻微。

三、情节不严重的法律后果(一):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对于情节不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地方性法规完善了相关处罚依据,形成了多层次的惩戒体系。

(一)治安管理处罚:全国统一的基础惩戒

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高空抛物纳入管控范围,填补了此前法律依据不明的空白。对于情节轻微的高空抛物行为,可适用以下处罚:

1. 警告:适用于初次偶发抛物、抛掷物品危险性极低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的情形,如在无人区域抛掷少量废纸,经批评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的。警告虽不涉及财产或人身限制,但属于正式的行政处罚,会记入个人违法记录。

2. 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两档:情节较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若抛掷物品具有一定危险性(如玻璃瓶但未破碎)或在人员稀疏区域抛物,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北京赵某案中,其从二楼抛掷瓷砖虽未造成伤亡,但物品具有潜在危险,最终被处以500元罚款,这是北京市首次依据地方性法规作出此类处罚 。

3. 行政拘留:对于情节相对较重但未达刑事标准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例如,在小区休闲区抛掷易拉罐砸中他人造成轻微红肿,或多次抛掷塑料袋、果皮等物品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就可能被适用拘留处罚。

(二)地方性法规的补充细化:因地制宜的惩戒措施

除全国性法律外,多地通过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行政处罚标准,使惩戒更具操作性: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第九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的适用,解决了此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兜底条款适用模糊的问题,为轻微抛物行为的处罚提供了明确依据。

《上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在高层建筑物内抛掷物品的行为,除罚款外,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上报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业主的公共服务享受产生间接影响。

广东省相关规定:明确将“抛掷生活垃圾”纳入处罚范围,即使是常见的家庭废弃物,若从高空抛下且情节轻微,也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些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形成互补,使“情节不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有了更具体的处罚依据,避免了“无法可依”或“处罚不一”的困境。

四、情节不严重的法律后果(二):刑事领域的特殊处理

部分高空抛物行为虽已接近入罪标准,但因存在法定从宽情节,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仅被从轻处罚,这种“出罪”或“轻罚”情形,也属于情节不严重的法律后果范畴。

(一)相对不起诉:刑事追责的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高空抛物案件中,以下情节不严重的情形可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1. 行为接近入罪标准但危害极小:如在人员较少的小区抛掷小玻璃瓶,未造成损害,但物品具有一定危险性。若行为人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经教育后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北京赵某案中,其抛掷瓷砖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但因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这种处理方式既体现了对行为危害性的认可,也兼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需要明确的是,相对不起诉并非否定行为的违法性,而是基于情节轻微和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终止刑事追责。赵某在被不起诉后,仍因同一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体现了“刑事不追责但行政必处罚”的原则。

(二)免予刑事处罚与单处罚金:入罪后的轻缓处理

对于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法院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这是情节不严重在刑事处罚中的直接体现:

免予刑事处罚: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立功、初犯、积极赔偿(若造成轻微损失)等多个从宽情节的情形。例如,初次抛掷小型玻璃制品,未造成损害,主动到案并深刻悔罪,法院可能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单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高空抛物罪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抛掷物品危险性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法院可单独判处罚金,而不适用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种处罚方式既体现了刑罚的惩戒性,又避免了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后果。

与嘉兴朱某案中“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相比,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显然是针对情节更轻微的情形,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梯度差异。

五、典型案例解析:情节不严重的实践认定与处理结果

(一)北京赵某案:从刑事审查到行政处罚的衔接

2024年1月,北京通州区居民赵某因楼下培训机构噪声扰民,从二楼室外露台抛掷一块瓷砖到底商门前的非机动车道,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虽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但抛掷高度较低(二楼),未造成实际损害,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案件并未就此终结。检察机关发现,此前因《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处罚条款,此类行为常面临“只刑不罚”的盲区。经检索地方性法规,检察机关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高空抛物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对赵某处以500元罚款。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情节不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刑事不追责但行政必处罚”的处理原则,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填补了法律惩戒的空白,也为全国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本。

(二)深圳陈某案:偶发轻物抛物的警告处理

2024年6月,深圳某小区居民陈某在阳台整理物品时,随手将一袋空塑料瓶从15楼抛下,恰好落在小区绿化带上,未造成任何损害。小区监控记录下该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报警后,民警介入调查。

经核实,陈某系初次实施此类行为,抛掷的空塑料瓶质量轻、无危险性,且落在几乎无人经过的绿化带,未引发居民恐慌或秩序混乱。考虑到陈某认错态度良好,主动清理现场并向物业作出书面检讨,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其参加社区“高空抛物危害”宣讲活动。

此案中,执法机关综合考量物品危险性、抛掷环境、行为次数及认错态度等因素,认定情节不严重,适用警告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惩戒性,又兼顾了教育与挽救的目的。

(三)杭州李某案:疏忽坠落与故意抛物的区分

2025年3月,杭州李某在阳台晾晒衣物时,不慎将晾衣杆碰落,晾衣杆从12楼坠落在小区道路上,未砸中行人。路过居民报警后,民警查明系李某疏忽所致,并非故意抛掷,且晾衣杆虽有一定重量,但坠落时未造成人员或财物损害。

最终,民警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未给予行政处罚。此案的处理依据在于:情节不严重不仅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还需结合主观故意性判断。李某的行为系过失导致物品坠落,而非故意抛物,且未造成损害,不符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故仅作教育处理。这一案例明确了“故意抛掷”与“过失坠落”的法律边界——后者在未造成后果时,通常不认定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法条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具体内容为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也有相关规定 。例如,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同时,2026年1月1日起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出了规定。从高空抛东西不管砸没砸到人,只要有危害安全的危险都可能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能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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