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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医保后仍然可以追责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果医疗费用已由医保先行支付,医保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时,侵权人不能以医疗费已报销为由免除赔偿责任。但受害人获得侵权人赔偿后,需主动退还医保已报销的部分,否则医保机构可追偿。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同时确保侵权人承担应有责任,避免受害人通过医保和侵权赔偿“双重获利”。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医保与侵权责任隶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因伤获得医保报销是基于其与医保机构订立的医疗报销合同,应属合同之债;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用是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属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后者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性质也不同,相互不可代替。即使二者所指向的标的物可能出现重合,但究其本质是不同的,不能因相互间在标的物上出现重合就予以相互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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