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后求偿顺序是怎样的

2025-10-27 1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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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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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后的求偿顺序


一、核心清偿顺序


• 先行支付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


• 其次受偿有担保债权:对设有抵押/质押的特定财产,处置价款优先清偿;同一担保物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成立时间先后清偿。


• 再次受偿普通债权(含无担保债券、优先无担保债券等):在同一顺位内按比例受偿。


• 最后受偿次级债、优先股、普通股:在普通债权之后依次受偿。


• 注:在设有担保的债权中,仍需先支付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且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押的,通常需先补缴出让金,上述两项在受偿顺位上更为优先。


二、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法定分配顺序


• 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 其后依次清偿:


  1. 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法定补偿金及依法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2. 欠缴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 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三、不同债项在破产中的相对位置


• 有担保债券: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别除权,先就该财产优先受偿;重整期间对特定财产的担保权行使可暂停(以保障重整顺利进行)。


• 普通无担保债券:位于担保债权之后、次级债/股权之前,按比例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 次级债:劣后于普通债权,通常先于优先股、普通股。


• 永续债、优先股等:具有股性特征,受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具体以募集说明书/章程及监管口径为准。


四、实务要点与常见误区


• 别把“优先无担保债”当成“超级优先”:其仍属普通债权序列,只是在无担保同类中相对靠前。


• 担保并非“绝对优先”:仍劣后于实现担保物权费用与划拨地出让金;且抵押/质押需完成登记/占有方能对抗第三人,晚登记的顺位会被动后移。


• 房地一并抵押的细节: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置时可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重整期的限制:重整期间对特定财产担保权可暂停行使,影响现金回收节奏。


• 追加担保的可撤销风险: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原无担保债务追加担保,可能被管理人撤销。


五、违约处置的常见路径


• 自主协商/债务重组:通过展期、置换、追加担保、回售/提前兑付触发等安排化解风险。


• 司法救济:提起违约求偿诉讼/仲裁;达成调解、仲裁裁决或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 破产程序:符合条件时申请重整/清算,在法院与管理人组织下依法分配。


• 保全与执行:必要时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防止资产流失。


注意:以上为一般法律信息与流程指引,非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因合同条款、担保结构、资产状况、地域操作差异可能影响受偿顺序与比例,建议结合募集说明书、担保文件与财务报表咨询执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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