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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数额的认定问题,这通常是此类刑事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定。通常,司法机关会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认定,具体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核心要点:该条文明确了构成此罪的关键数额标准是“销售金额”,并设置了不同的量刑档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核心要点:该司法解释对“销售金额”等关键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何计算数额。
二、数额认定的具体标准与方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数额认定主要围绕“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展开。
1. 销售金额的认定
· 定义:指生产者、销售者已经实际销售的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计算方法:
· 已全部销售:直接计算其实际获得的全部收入。
· 部分销售:计算已销售部分的收入。
· “应得”收入:包括双方合同约定的货款,即使尚未实际收到,也应计入销售金额。
2. 货值金额的认定
对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或者销售金额与未销售的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后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况,需要计算“货值金额”。
· 计算方法(依次适用):
1. 以标价计算:按照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2. 以实际销售平均价计算:如果没有标价,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平均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3. 委托估价:如果无法按上述方法计算,则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3. 数额认定的特殊情形
· “以假充真”产品的价值认定:对于纯粹是假货的产品(如用自来水冒充药品),其价值应按照实际成本计算,而非被冒充的真品价格。
· 多次行为的数额累计: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应累计计算。
· 未遂的认定: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即5万元)的三倍以上(即15万元),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实践中的认定流程
在司法实践中,数额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会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财务账册、销售记录:证明已销售产品的数量和金额。
· 银行流水、收款凭证:证明实际收到的货款。
· 合同、订单:证明约定的销售价格和数量。
· 库存清单、现场查扣记录:证明未销售产品的数量和状态。
· 价格证明:包括标价、市场平均价等。
· 鉴定意见:对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进行专业鉴定。
2. 数额计算:根据上述证据,分别计算已销售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
3. 综合认定:将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累计,并根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如5万元)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应的量刑档次。
四、总结与建议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但关键的过程,直接决定了行为的法律后果。
· 核心标准:销售金额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货值金额在未销售或累计计算时起重要作用。
· 认定方法:遵循“标价→实际售价→估价”的顺序,并区分已销售和未销售的情况。
· 法律后果:数额达到5万元即构成犯罪,并根据数额大小面临不同的刑罚。
建议:如果涉及此类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涉案数额的认定方法、证据的合法性及充分性进行专业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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