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股东恶意变更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2025-10-29 07: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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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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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时常出现股东为逃避债务,通过恶意变更股权、注销公司或抽逃出资等方式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情形。本文将深入分析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能否依据法律规定,成功将“幕后”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戳穿公司的“面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核心结论:原则上不能,但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原则”。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不能随意突破这个原则去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但是,法律也设置了例外情况,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当股东的行为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 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法定情形(“恶意变更”的典型表现)


以下情形是实践中股东恶意逃避债务的常见手段,也是法院支持追加股东的关键依据: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情形描述: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已过,却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使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将“出资义务”转给新股东,原股东仍可能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恶意变更”体现: 债务产生后,股东为逃避出资义务,将股权零对价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替罪羊”。


2.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 同上规定第十八条。


• 情形描述: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但工商登记上仍显示其已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实。


• “恶意变更”体现: 抽逃资金后,再通过股权变更退出公司,使公司成为一个空壳。


3. 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 法律依据: 同上规定第二十条。


• 情形描述: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则法律推定其财产混同。公司负债时,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 “恶意变更”体现: 债务发生后,匆忙将一人公司变更为多个股东的公司,试图规避财产混同的审查。


4.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恶意注销”)


• 法律依据: 同上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 情形描述:


  ◦ 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股东或第三人在登记机关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可被追加。


  ◦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恶意变更”体现: 这是最典型的“金蝉脱壳”。在诉讼或执行期间,股东故意不依法清算,甚至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试图让公司主体“消失”,从而终结执行。


5. 公司未经清算即被吊销、关闭、撤销


• 法律依据: 同上规定。


• 情形描述: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后,股东负有清算义务。如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嗯


三、 如何证明股东存在“恶意”?—— 申请执行人的举证策略


“恶意”是主观状态,但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证明。申请执行人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时间证据: 证明债务产生在前,股权变更、注销等行为在后。


• 对价证据: 证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如零对价、1元转让),受让方缺乏实际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 资金流水证据: 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如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后迅速转出至股东个人账户)。


• 混同证据: 证明公司与股东在财务、人员、业务、场所等方面高度混同(如共用银行账户、同一经营地址、公私不分)。


• 程序瑕疵证据: 证明公司注销过程中的清算程序违法,如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


四、 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


1.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附上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等)和证明符合追加情形的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 执行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可能举行听证会。


3. 作出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4.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不服,或被追加的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均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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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总结与建议


总结:


股东恶意变更自身身份或公司状态,企图逃避债务,是法律所禁止的。只要申请执行人能够证明该行为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的具体情形,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可能性非常大。


给债权人的建议:


1. 诉前保全: 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及时申请对公司和股东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其转移资产。


2. 深度调查: 在执行阶段,聘请专业律师或调查机构,对被执行公司的工商内档、银行流水、股东变更历史等进行深入调查,挖掘“恶意”证据。


3. 专业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专业性强,强烈建议委托精通执行和公司法的律师处理,以确保申请材料扎实、法律适用准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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