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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目前法律及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观点和操作方式,具体分析如下:1. 法律规定层面
·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需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但未提及鉴定程序。
· 原劳动部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要求,对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职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理劳动关系。但这些文件目前尚未废止。2. 司法实践分歧
· 需鉴定的观点: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对于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劳动者患有难以治愈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或长期病休的情况,应依据原劳动部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未鉴定即解除,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例如北京、山东等地的部分案例中,法院支持需先鉴定的观点。
· 无需鉴定的观点:部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未将劳动能力鉴定作为解除的前置条件,用人单位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医嘱、返岗通知、岗位调整后的考核等)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即可合法解除合同。例如江苏、北京等地的部分案例中,法院认可用人单位无需鉴定的解除行为。3. 实务建议
· 风险规避角度:为降低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主动通知劳动者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 证据留存:无论是否进行鉴定,用人单位都应保留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工作的证据,如医嘱、返岗通知、岗位调整记录、考核结果等,以证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用人单位需结合当地裁判口径操作。例如北京、山东等地倾向要求鉴定,而江苏等地相对灵活。综上,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无统一答案,建议用人单位结合法律规定、当地司法实践及风险防控需求综合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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