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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下来后,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人,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申请地点向工伤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例如,在北京市,需向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交申请(具体地址可通过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人社局官网查询)。
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
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若对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注意事项:
伤残鉴定需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通常需医疗机构出具医疗终结证明。
保留所有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资料,作为鉴定的重要依据。
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需由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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