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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般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期限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期限中止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注意,不同领域的行政许可可能有特殊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木材运输证申请需在三日内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捕捉证申请需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具体期限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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