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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员工工资,员工有权要求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济补偿
1、适用条件:
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标准按三倍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注意事项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员工应得工资计算(含计时工资、奖金、津贴等,为税前工资)。
若公司已足额补发工资,或因客观原因(如计算争议、经营困难)导致延迟支付,且无主观恶意,员工主张经济补偿可能不被支持。
二、赔偿金
1、适用条件
若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后仍逾期不支付,员工可要求公司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例如,拖欠工资1万元,赔偿金范围为5000元至1万元。
2、前置程序
赔偿金的主张需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为前提。员工需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公司逾期未支付,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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