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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律师代理费用的承担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一般原则:委托方自行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律师费不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原则上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即委托方)自行承担。这是基于民事诉讼中“谁委托、谁付费”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委托律师,相应费用需自行承担。
2.例外情形:可能由对方承担
· 合同约定:若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明确约定“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可能依据合同条款支持该约定。但实践中医疗行为通常不签订此类合同,或合同条款可能偏向医方,患方较难据此主张。
· 医疗机构过错明显:若医疗机构存在严重过错(如伪造病历、故意延误治疗等),且患者能证明律师费是维权必要支出(如医方拒绝调解、案件复杂需专业律师代理),部分法院可能酌情判决医疗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但此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见。
· 恶意诉讼或滥用程序:若一方(如医疗机构)存在恶意拖延诉讼、虚假陈述等行为,法院可根据相关规定判决其承担对方合理律师费。
· 地方司法习惯:部分地区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或患者弱势地位,酌情判定过错方承担律师费,但无统一标准。综上,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律师费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但在医疗机构存在明显过错、恶意行为或符合特定法律情形时,患者可尝试主张由对方承担,最终是否支持需由法院根据具体证据和案件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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