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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各环节的主要时限规定如下(均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1. 报警与受案
事后报警的,交警部门应在 3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2. 现场调查与检验鉴定- 现场调查结束后 3 日内委托检验、鉴定 ;
一般鉴定 20 日内完成,可延长至 30 日;特殊情况再延最长不超 60 日 。
3. 责任认定书制作- 无需鉴定:现场调查之日起 10 日内 ;
肇事逃逸案件: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 10 日内 ;
需检验鉴定: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 日内 。
4. 车辆扣留- 通常不超 30 日;案情重大、复杂可再延长 30 日 。
5. 复核(对认定书不服)
当事人可在收到认定书后 3 日内申请复核;
上一级交警部门应在 30 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
6. 损害赔偿调解- 各方一致同意调解的,应在收到认定书或复核结论后 1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交警部门调解期限为 10 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10 日 。
以上时限依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执行,实际计算时请注意是否含节假日,并保留好各类书面凭证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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