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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辞职公司不让走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强迫劳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规范提交书面通知
以书面形式(如辞职通知书)向用人单位明确表达离职意愿,注明离职日期,并保留送达证据(如邮件回执、签收记录等)。书面通知应包含姓名、岗位、入职时间、离职日期等内容,避免使用“申请”等协商性表述,改为“通知”或“告知”。
若用人单位拒绝接收书面通知,可通过邮政快递(EMS)等方式寄送,并在快递单上注明“辞职通知书”,保留快递单号和签收记录。
做好工作交接
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作交接人员和交接计划,明确交接事项和时间节点,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交接过程中,确保工作资料、文件、设备等完整移交,避免因交接问题引发纠纷。
若用人单位拖延或拒绝配合交接,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或上级领导反映情况,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
沟通与协商
尝试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坦诚沟通,说明离职原因和决心,表达希望和平解决的态度。若存在误解或可协商的空间,可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若沟通无果,可书面致函用人单位,再次强调法律赋予的离职权利,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同时保留沟通记录。
寻求外部协助
若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拖欠工资或出具离职证明,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请求介入调查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
如因离职问题引发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需依法执行。
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性,避免情绪化表达或冲突升级。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沟通记录、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的维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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