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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观要件:以营利为目的
· 若参与赌博主要目的在于获取财物而非娱乐,可能被认定为赌博。
· 例外:亲友间以娱乐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一般不视为赌博(需符合地方规定标准)。
2. 客观要件:行为与金额
· 聚众赌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
·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
·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 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获利。
· 以赌博为业:将赌博作为主要经济来源或长期职业。
· 赌资较大: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规定(例如,个人赌资200元以上可能被认定为“赌资较大”)。
3. 组织性与社会危害性
· 开设赌场:提供固定场所、设定规则、组织赌博活动,或建立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等。
· 情节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如家庭破裂、债务危机);
· 引诱未成年人参与;
· 涉及暴力、高利贷等犯罪活动。
4. 网络赌博认定
· 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组织或参与赌博,赌资、输赢数据可查,认定标准与线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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