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遗漏补偿项目可以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拆迁协议遗漏补偿项目,可视为一方未履行完整的补偿义务,被拆迁人可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方履行补偿义务,补齐遗漏项目。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合同。若能证明遗漏补偿项目是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原因造成,也可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协议内容,补充遗漏的补偿项目。
拆迁协议遗漏补偿项目可依据以下法条起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可据此主张拆迁协议应明确补偿相关事项,遗漏补偿项目可通过诉讼解决。
-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若因遗漏补偿项目导致未按约定履行,可据此要求拆迁方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