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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再审的一般时效
· 基本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这是申请再审的一般性时效规定。
· 起算时间:该六个月的期限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时效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形时,申请再审的时效起算点有所不同:
1. 新的证据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主要证据系伪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 法律文书变更或撤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变更或撤销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 审判人员违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重要提示:尽管存在上述特殊情形,但申请再审的总期限仍受限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当事人虽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该申请不能超过判决、裁定生效后的六个月。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知道上述特殊情形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判决、裁定生效后的六个月,则不能再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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