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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眼无光感等。
二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眼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等。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偏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一眼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等。
四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中度智能损伤、单肢瘫肌力≤2级、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眼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等。
五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等。
六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癫痫中度、轻度智能损伤、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等。
七级伤残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偏瘫肌力4级、截瘫肌力4级、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6等。
八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单肢体瘫肌力4级、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全身瘢痕面积≥20%、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5等。
九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面部有≥8cm瘢痕、一眼矫正视力≤0.3另一眼矫正视力>0.6等。
十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例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面部有瘢痕或植皮≥2cm、全身瘢痕面积<5%但≥1%、一手指除拇指外远侧指间关节离断等。
以上仅为概括性描述,具体伤残等级认定需结合医学检查结果、器官损伤程度、功能障碍情况及生活自理能力等综合判断,以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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