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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具体延长时长因情形而异。相关规定如下:
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若当事人因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等事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请求恢复期限。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将允许补提申请,不视为逾期。
上级法院审查复议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法院一般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若案件复杂,如涉及涉外产权证明等情况,经院长批准后可延长十五日。
此外,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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