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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纠纷诉讼期间,误工费和交通费的承担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误工费的承担
一般情况:误工费由主张方自行承担。因为参与诉讼本身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常行为,所产生的误工损失通常视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必要成本。例如,原告因出庭作证、参与庭审等耽误工作,其误工费需自行承担。
特殊情况:若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如恶意拖延诉讼、故意制造诉讼障碍等,导致主张方产生额外误工损失,经法院认定后,过错方可能需承担误工费。例如,被告故意不按时提交证据,导致诉讼多次延期,原告因此增加的误工时间,法院可能判决由被告承担相应误工费。
2. 交通费的承担
一般情况:交通费由主张方自行承担。主张方需提供证据证明交通费用与诉讼活动直接相关且合理必要,如往返法院的车票、机票等。若无法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关联性,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特殊情况:若对方存在故意阻碍诉讼、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多次往返等过错行为,导致主张方产生额外交通费用,经法院判定后,过错方可能需承担部分或全部交通费。例如,被告提供错误的证据存放地点,导致原告多次往返查找证据产生的交通费用,可能由被告承担。
总结:在经济纠纷诉讼中,误工费和交通费通常由主张方自行承担,但若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导致费用增加,经法院认定后,过错方可能需承担相应费用。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主张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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