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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单独做的工伤伤残鉴定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伤残鉴定的法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而非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才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依据。医院在工伤处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治疗伤病并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这些资料可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参考依据,但医院本身无权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伤残鉴定结论。若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仅凭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主张工伤待遇,一般不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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