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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赔偿标准并非全国“一口价”,而是“有多少损失赔多少”,以“填平”实际物质损失为限,通常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法院逐项核算、凭票认定,精神损害一般不在此程序支持,可刑案结束后另诉。要点如下:
1. 赔偿范围
只能要求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常见项目:
人身损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构成残疾的,加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的,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修复费计算,凭购买发票、维修清单等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则上不予支持,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
2. 计算标准
各项目参照《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按“实际发生+合理必要”原则计算:
医疗费:以医院正式票据为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平均工资。
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护理天数。
残疾/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死亡为100%),60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算。
财产损失:能修则修,不能修按市价折旧赔偿。
3. 证据规则
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需保留并提供:- 医疗发票、病历、诊断证明、误工证明、工资流水、护理合同及付款凭证、交通票据、维修发票、评估报告等。
票据缺失或证据不足的,法院可酌情折减或不予支持。
4. 赔偿方式
可在刑事自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双方也可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简言之:刑事自诉赔偿“按票说话、按实际损失算账”,没有统一上限,能证明多少损失,法院就判多少;精神损害另案处理。起诉前务必收集并保存好全部支出凭证,必要时先进行伤残或财产损失评估,以便准确计算索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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