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月,韩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8月15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9月16日,二人举办结婚仪式,韩先生父母给予王女士彩礼15万元、“改口费”2万元,双方婚礼酒席以及拍摄婚纱照花费3万余元。9月17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自此之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王女士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3月,王女士生育儿子小韩。2023年8月,王女士再次起诉离婚。韩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改口费”、举办婚礼费用以及微信转账费用等。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及其亲属向女方给付的一定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