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该如何处理?

04月28日

91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取得房屋产权,该如何处理?

  从审判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

  (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

  (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

  (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取得房屋产权。

  (4)因房价上涨导致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婚姻家事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