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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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

  借债时,应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应该“共债共签”,夫妻关系是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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