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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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能否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以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1、用人单位应当调岗的情形: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员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3、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在调岗行为中,只要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降低员工待遇、增加员工提供劳动的成本等恶意调岗情形,就有合理的调岗权限。调岗正当合法,劳动者应当服从管理。劳动者若拒绝调任,即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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