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还是150?如何理解醉驾新规中的酒精含量标准?

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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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朋好友欢聚难免想小酌一杯听说醉驾出了新规定酒精含量的标准放宽了那岂不是能喝酒、开车两不误了?

  案例1

  2023年12月30日晚,阿华和朋友小聚,喝了几杯白酒。饭局结束已是晚上九点钟,想起还要回老家取材料,阿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了高速直奔老家方向。在高速行驶途中,因疏于观察前方车辆情况,阿华驾驶车辆追尾前方一辆半挂车,导致自己车辆失控侧翻,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阿华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法院查明被告人阿华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阿华抓捕时无抗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阿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

  2023年11月,小唐和朋友在市区某KTV唱歌,饮用了十多杯兑有饮料的洋酒。众人畅饮散场后已是凌晨,因为朋友家比较近,小唐提出驾车送朋友回家,未料想驾车半路发现交警检查酒驾。情急之下,小唐发现右手边有一个小巷子,随即转向加速驶入巷子内。小唐的行为引起了交警的注意,很快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小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92.7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醉驾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意见》重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同时,《意见》第1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条链接

  《意见》 第10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相较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要求的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意见》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宽。但是应当注意,这种放宽是附条件的,既要求行为人的血样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又不得有《意见》第10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否则,行为人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例1中,被告人阿华的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97.5mg/100ml,低于150mg/100毫升的标准,但是因为其具有《意见》第10条规定第一、第八种从重处理的情形,即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因此阿华仍然应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在案例2中,被告人小唐的血检结果为92.7mg/100ml,也低于150mg/100毫升,但其改变行驶路线,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为《意见》第10条规定中的第十一种从重处理情形,因此小唐的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

  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除上述情形外,《意见》还将肇事逃逸、无证驾驶等十五种行为作为从重处理情节。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拒绝酒后驾车、规范行驶、依规接受检查、依法积极处理事故,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生命财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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