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董某与他人就合伙出资在斗门开设某美容美发店达成一致,此后,董某参与了店面租赁、人员招聘等筹备工作,并支付了投资款,占股30%。
而后,某美容美发店正式开业,董某任该店发型师,并从中取得门店工资及门店分红。
2022年2月,董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美容美发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美容美发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经营者及董某均认可董某是出资人、合伙人之一,董某参与了某美容美发店前期筹备、运营及招聘人员的工作。
据此可知董某对某美容美发店具有管理职能,董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明显存在过错。
其现在主张某美容美发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旨在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并非所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都应由企业承担。
本案分析劳动者属于出资人、合伙人,具有管理职能,其应督促自身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对于具有管理职能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企业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具有示范作用,有利于企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