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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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结果,而家庭承包是集体组织按照既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的,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作出,因此农民集体组织与成员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是一个组织行为,签署合同只是对集体决议中关于土地分配的明确。由于这种特殊性,《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特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同时,第127条第2款也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本身是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进行的,已经具备公示效力,故登记只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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