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何种权利?

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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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属于农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的《物权法》吸收了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显然,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于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自主利用土地的支配权,可以自主安排生产,收获果实等。同时,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干预、侵害、侵占行为,行使物上请求权,包括对抗发包人,发包人不得随意解除承包合同,终止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132条也明确将承包土地的征收准用依征收规则进行补偿,这说明物权法从真正意义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物权,彻底改变了物权法出台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不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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