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身份性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权),一种是契约式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种承包经营权均适用于草原、林地、水面等特殊类型土地的承包。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就家庭承包而言,我国农村仍然实行集体经济,而在实行承包经营的情形下,集体经济的最主要的表现是确保每个农民有地可种,即确保其经营权。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承包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针对四荒地承包还享有承包优先权。如此,家庭承包意味着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户为单位)才能进行承包,具有内部性、身份性。这种承包具有本村成员生存发展的社会保障功能。家庭承包的这种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家庭承包只是区分不同家庭拥有哪些地块和多少地块的方式,需要发包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土地分配到每户家庭。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其应当遵从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