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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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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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珠海
律所: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擅长:
婚姻家事
刑事案件
债权债务
简介:
法律行业工作近10年,经验丰富,获珠海市律师协会“珠海市优秀律师”,广东省律协协会“优秀党务律师” ,办理过许多刑事、离婚大案要案,多次受邀广东省电视台《举案说法》栏目作为节目律师。现任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婚姻家事部负责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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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主要是立法者的犯罪标准,而公民和司法人员只能服从刑
社会危害性主要是立法者的犯罪标准,而公民和司法人员只能服从刑法社会危害性(包括危害性程度)这一特征,首先是,也应该是由立法者在立法阶段考虑的问题。要把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化的范围),或者要把某种行为的哪些部分(如盗窃行为中的盗窃多少数额以上)规定为犯罪,这都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要加以考虑的问题。立法者当然会从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的程度这个角度出发,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刑法中的犯罪范围。但这只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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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19日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刑法未予规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刑法未予规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犯罪的最本质的、区别于其他现象的特征,就当然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凡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但是,这是与现实不符,与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相违背的。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很多的,比如国家考试舞弊行为(包括考试作弊、冒名顶替参加高考),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国家工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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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19日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根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根本特征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违法性只是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形式违法性,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违法性则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仅从功能上而言,其实两者的理论体系地位、判断依据等都存在本质区别)。法益概念的确立和引入,使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实质化,法益侵害成为犯罪的实质内容。行为人以侵害法益为中介达到了违反规范的结果,犯罪在实质上侵害了法益,在形式上违反了规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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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19日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部分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同样表征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是从过去的人身危险性转化而来,而现实的人身危险性又可能转化为将来的社会危害性。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人身危险性是未然之罪,是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则是已然之罪,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发生,并对我国刑法能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直接危害。(2)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的人身所具有的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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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19日
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一)定罪量刑中仅强调社会危害性而完全忽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恰当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对刑事责任的有无起决定作用,对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的轻重也起着重要作用。犯罪报应论、罪刑相适应理论即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但如果仅强调社会危害性而忽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则会在刑罚的功能由报应转向预防犯罪方面有所欠缺。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只能对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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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