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可以适用习惯,明确了习惯可以作为法源适用。判断是否构成习惯,关键是否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是否具有长期性、恒定性、内心确信性;
二是是否具有具体行为规则属性,即并非宽泛的道德评价标准,能够具体引导人们的行为。关于习惯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习惯的适用必须是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并且因为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风俗多样,习惯中存在不少糟粕,所以对于习惯的适用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