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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类别股股东会决议】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股份的形式和记名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第一百四十八条【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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