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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申请书提交后,回复时间因申请对象是法院还是检察院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监督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执行复议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法院立案后,一般会在3个月内作出监督裁定,复杂案件可延长至6个月。
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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