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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可以无子女,也可以只有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此限制。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需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教育能力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能力等。虽无固定收入不一定不符合条件,但需提供其他证据,如存款、房产等,证明有能力保障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不能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疾病,具体以医疗机构诊断为准。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人不能有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以确保孩子有良好成长环境。
年满三十周岁:此规定旨在确保收养人具备相对成熟心智和经济能力承担抚养责任。另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此外,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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