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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无论是基于合同纠纷或是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均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法院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民事活动需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为谋取不法利益而为的给付,属于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无论是基于合同纠纷抑或是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其诉请均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案件信息】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吉02民终1819号裁判日期:2023.07.12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张某通过交纳高额服务费的非法方式委托吉林省楚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谋取吉林市中心医院工会岗位,张某共交纳11万元。(2022)吉020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某收取2万元,郑春艳收取1万元,刘沛收取8万元(判决退赔,还未执行)。涉刘沛诈骗案刑事判决中已明确返还其8万元,杨昌林已经给付张某5万元,共计13万元。故张某起诉向黄某主张返还2万元。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通过庭审调查可知,从事吉林市中心医院的相关工作需要经过正常招聘录用程序,张某通过交纳高额服务费的非法方式委托吉林省楚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谋取吉林市中心医院工会岗位,其目的具有不法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张某交纳的服务费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属不法原因之债,不应受法律保护。张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回张某。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民事活动需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本案中,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均需履行严格程序且无需支付巨额费用已成为众所周知事实的情况下,张某因办理吉林市中心医院工会相关职位并支付11万元,其行为系为谋取不法利益而为的给付,属于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无论是基于合同纠纷抑或是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张某的诉请均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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